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1阅读次数:

各系部、院直各单位:

《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印章管理暂行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

二O一四年八月三十日

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印章管理,现对学院印章的制发、管理和收缴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刻制

(一)学院各部门需刻制印章,必须经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由学院办公室按规定统一办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公章。

(二)各部门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二、印章的保管

(一)学院、学院党委、学院领导个人及各部门的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实行谁保管、谁负责。

(二)印章应置放于铁皮柜或者专门加锁的抽屉内保存。

(三)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该保护现场,及时上报领导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印章的使用

(一)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履行批准手续,经批准人签字,并在用印登记本上登记。

1、使用党委印章,必须经党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批准;

2、使用学院印章,必须经院长或分管副院长批准;

3、凡需要加盖学院领导个人印章,必须经领导本人批准;

4、使用部门印章,必须经部门领导批准。

(二)使用学院或党委印章,原则上一律在学院办公室内办理;如确因工作需要携带外出使用,须经院长或书记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用后及时交回学院办公室。

(三)盖出的印章,必须保证位置恰当,图形端正、清晰。

(四)凡盖章出具的介绍信、证明信、外调信函等必须留底存档。严禁出具空白介绍信,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由院长或书记在介绍信存根上签字批准。没有使用的介绍信应及时退还办公室;如发现介绍信丢失,领用人应立即向办公室报告。

(五)印章的使用范围

1、使用党委印章

(1)以党委名义上报的公文(党委下发的公文一般不盖印章);

(2)以党委名义上报的各种审批表、报表。

2、使用学院印章

(1)以学院名义上报下发的公文,如:请示、报告、汇报、工作计划、总结;

(2)以学院名义上报的各类报表;

(3)各级干部聘书;

(4)工作证、学历班学生证等;

(5)对外介绍信、证明信;

(6)以学院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证书;

(7)经上级批准举办的学历班和各类短训班所颁发的毕业、结业、任职资格、岗位培训证书及学员出国学籍证明等;

(8)以学院名义同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委托书等;

(9)常规性行政工作。

3、使用部门印章

(1)以部门名义上报的公文,如:请示、报告、汇报、工作计划、总结、报表等;

(2)以部门名义对外联系的有关行政、教学业务工作的介绍信;

(3)各类招生简章、招生通知、办班协议书,学院各部门举办的短训班所颁发的结业证书(仅限于教务处、招生办、培训中心等部门)。

4、使用专门印章:

(1)教职工出国审查表使用党委和人事部门印章;

(2)教职工住房、购房使用学院、人事和总务处印章;

(3)证明教职工个人身份等使用人事部门印章;

(4)教职工因公出国证明材料使用学院印章。

(六)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权限和有关规定使用公章,违者追究当事人、有关人员和部门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印章的停用

(一)由于机构变动造成印章停用,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原印章交回学院办公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印章损坏,应停止使用,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学院办公室反映,并将破损印章交回以便更换新印章。

(三)遇有特殊情况,学院有权停用或收回部门印章。

五、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试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