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21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系(部)、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加强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学院在科学管理、民主决策、依法治院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保证学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顺利进行,学院拟定了《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并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

2013年8月29日

附件: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根据《高等教育法》、《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校长工作暂行办法》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对学院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决策的一项会议制度。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治校、科学决策的原则;

(三)坚持民主议事、务实高效的原则;

(四)坚持维护团结、严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一)根据学院董事会关于学院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

(二)传达上级关于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讨论贯彻措施;

(三)讨论拟定需要提交学院董事会研究决策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改革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四)讨论决定由院长负责的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基本建设、产业、对外合作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部署全院性的行政工作;

(五)讨论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内部机构设置、年度进人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与政策、人事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审定有关职称评定、职工工资福利、行政奖惩以及涉及全院性的行政规章制度、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七)其他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第四章 上会程序

第五条 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分管院领导审阅同意后,由院办公室报院长审批;也可由院领导直接提出,经院长同意后直接上会。对各部门提请院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原则上必须在两周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 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各相关部门须在会前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提出明确的解决办法,并形成文字材料一式10份,提前报院办公室(保密材料除外)。

第七条 院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题、有关材料的汇总,并提前将材料分送到与会人员(除临时召集以外),以便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

第五章 会议安排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左右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院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的有关会务工作,负责会议记录的整理、会议纪要的编发与归档工作。

第六章 会议召开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也可由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董事长、执行董事长、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需要参加院长办公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安排其他同志列席。

第十一条 召开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院行政领导到会方可举行。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院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院长根据讨论情况进行民主集中,形成集体意见。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决策,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院长最后决策。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决策或提交学院董事会讨论。

第七章 议事纪律

第十四条 对未列入议题的内容,院长办公会原则上不予研究讨论(紧急问题除外)。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研究决策问题时,要充分讨论,科学决策,民主议事,会上讨论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每个成员都要集中精力,围绕议题,积极思考,听取发言,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成员要自觉地维护集体领导的威信,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对院长办公会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在讨论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严守会议秘密。对院长办公会讨论的内容、议而未决的事项、不同意见等,除按统一规定部署、公布、通知以外,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集中精力开好会议。禁止在会议上使用各类通讯工具。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章 决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院领导牵头落实,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决定的工作。对决定事项由院办公室负责催办督办、收集执行情况并反馈给院领导。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由院长决定对原决定或决议进行复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决定或决议与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新出台的政策相抵触。

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或决定的,由院长征求董事长、党委书记和分管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院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